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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文章来源:武汉企创惠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支柱产业壮大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打造万亿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进一步推进我市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进培育头部企业。
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强链补链、精准招商,每年引进培育2—3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头部企业,在政策上给予全方位、个性化、清单式支持。(牵头单位:市招商办;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新药研发。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中:
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和中药创新药,按照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金支持,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注册批件的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
2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和中药改良型新药,按照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获得临床批件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注册批件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3类生物制品、3类化学药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获得注册批件的,按照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生物兽药发展。
对创新型兽用生物制品获得注册证的,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创新型兽药和中兽药获得注册证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兽用诊断试剂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医疗器械提档升级。
对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照前期研发费用的20%、25%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生物育种创新。
鼓励企业开展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每个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经农业农村部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畜禽新品系(配套系),每个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命名、水产新品种审定的,每个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健康食品提质升级。
加快健康食品研发,对获得国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设立产业创新能力专项,每年投入5000万元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现行政策予以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改造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不高于其生产性设备投资以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资金支持,单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推广新生产模式应用。
鼓励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者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对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市内无关联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年度委托生产执行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委托方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承担无关联关系的市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任务,年度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承担方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医药流通行业发展。
支持医药流通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医药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扩大医药产品终端销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探索建立市级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企业以及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推动研发用物品以及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武汉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支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
优化申报认定机制,强化市级大健康和生物技术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支持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应用推广。(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对本市医疗机构首次采购并应用的市级创新产品,按照实际采购金额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医疗机构支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我市各类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诊疗项目纳入省医保目录。(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十二、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支持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园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发展和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械等产品的临床试验险种和上市后质量责任险种。(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局)
十三、加快医疗健康服务数字化发展。
鼓励医药流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平台。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机制,搭建市级处方流转平台,支持线上开具处方药品的第三方配送。(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探索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临床生物样本、生物医药数据等战略资源流动融合与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推动线上医疗服务发展。
鼓励互联网医院创新发展,推广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互联网健康咨询等模式。(牵头单位:市卫健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十五、提升创新服务保障。
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争设国家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区域审评检查分中心,争取国家各类重大改革创新试点,并按照要求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一步支持世界大健康博览会等展会论坛发挥作用,推动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和要素集聚(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市招商办、市科技局)。建设武汉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积极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后次年销售收入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机构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精准引进创新人才。
精准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根据入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招才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科协)发挥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优势,对其引领的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精准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科协)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设立总规模300亿元的武汉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市区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千亿规模基金群。(牵头单位:武汉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局)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进行注册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机构,所支持的产品、技术等应当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相关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涉及的支持措施,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鼓励简化申报流程,支持具备条件的政策条款“免申即享”;所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统一兑付,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结算。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本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