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青政办〔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1月-12月科技企业房租补贴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山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正常经营的企业。2、在孵化器内新注册或从区外引进我区,且实际入驻(不含远程孵化)。经国家或省市、区科技部门备案认定,该孵化器入驻企业中,科技企业(含配套服务机构)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二)或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条件中任何三项条件的企业:2、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5、企业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6、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其中,第1年不超过实际租金或市场指导价,第二年不超过实际租金或市场指导价的50%,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对创新平台内成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产值销售达到1000万元/年),第3-4年给予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一)科技企业填写《武汉市青山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请书(科技企业房租补贴)》(附件2-4),提交至所在孵化器管理机构。(二)孵化器管理机构完成初审(确保通知到位)、明确审核意见,填报附件1并汇总上报至青山区科技金融创新促进中心。(三)青山区科技金融创新促进中心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审核、核查程序。1、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2、2019年1月(或实际入驻首月)和2019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3、孵化协议、租房合同以及补贴期内企业已缴纳相应房租的付款凭证和税票;4、物业合同(协议)以及补贴期内企业已缴纳相应物业费、水电费的付款凭证和税票;6、稳定经营承诺(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提供)及真实性承诺。A4正反页打印,附件1、2-4分开装订,经法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报送至青山区科技金融创新促进中心。申报、推荐、现场核查工作参照相关要求执行。原则上未录入《孵化器智慧园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企业或未在现场办公的企业不列入补贴范围。未按时报送《房租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调查表》的企业,不列入补贴范围。1:武汉市青山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请书(孵化器汇总填报).doc2:武汉市青山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请书(科技企业填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