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关于申报2018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园区办、有关单位:
为促进东湖高新区外资企业投资发展,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规》[2017]8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1、2017年6月1日(含)后新注册的外资企业: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达到25%或出资额达到500万美元。 2、2017年6月1日前已在东湖高新区落户的,在2017年6月1日及之后有增加注册资本金或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企业: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达到25%或出资额达到500万美元。 二、支持范围 本次申报针对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 三、其他事项 1、外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申报。同一外资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政策》中各项支持政策。 2、同一外资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3、享受本政策的外资企业应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四、申报事项及要求 (一)落户发展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及已落户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1、新落户企业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际到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际到资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际到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已落户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3、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 (3)验资报告; (4)2018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 4、特别说明: 实缴注册资本认定金额标准:以银行收款凭单及验资报告(如有)金额为准,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企业先缴纳后抽逃资金不得计算在内。 (二)企业投资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及已落户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1、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6%比例给予奖励;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7%比例给予奖励;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8%比例给予奖励;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 2、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 (3)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4)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账(带凭证号); (5)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6)2018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7)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 3、特别说明: (1)主营业务认定标准: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或根据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判断。 (2)固定资产投入认定标准:以购买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为准,固定资产需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研发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2%比例给予奖励;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3%比例给予奖励;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4%比例给予奖励;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 (3)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4)2018年研发设备购买和研发费用明细账(带凭证号); (5)研发设备购置和研发费用支出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6)2018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7)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 3、特别说明: (1)主营业务认定标准:主营业务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或根据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判断。 (2)研发费用认定标准:研发费用需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四)场地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生产自用的,按照实付购买金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生产自用的,按照实付租金的25%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 (3)购买或租用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 (4)购买或租用厂房、办公用房的银行付款凭单; (5)2018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 3、特别说明: 实付金额认定标准:实付购买金额或实付租金金额以银行付款凭单为准,但不得高于合同金额及发票金额,且合同交易对手、付款凭单收款人、发票开票人需为同一方。 (五)贷款贴息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外资企业贷款可按照贷款利息的25%享受贴息,单个外资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 (3)贷款合同和银行付款凭单; (4)2018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 3、特别说明: 贴息金额认定标准:按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当期利息。 (六)人才培训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的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1500元人民币/人,单个外资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主营业务为研发、软件和服务外包、集成电路设计等外资企业的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3000元人民币/人,单个外资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 2、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 (3)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4)2017年12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名单; (5)2018年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6)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7)2018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8)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函。 3、特别说明: (1)主营业务认定标准:主营业务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或根据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判断。 (2)新增人员认定标准:“新增人员”指外资企业以2017年12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人数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超过该基数的部分。 五、申报说明 1、单位填报各项申报金额时,均填列本币金额及单位,与人民币的转换均以2018年12月31日汇率为准。 2、企业下载本通知附件2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完成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3、按申报奖励类型相应提供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报送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7号楼5楼5010室),同时提供扫描版发送至765833495@qq.com,不同申报事项可用隔页,不同事项的同一材料不用重复提供。 4、申报内容须客观真实,企业申报资料提交后,将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补助或奖励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因材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无关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贴(奖励)金额而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5、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日17:00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刘蓓67885660,18202756305;刘虹65563258 地址: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7号楼5010 附件 附件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规[2017]8号).pdf 附件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请表.xlsx 附件3:2018年12月31日常用汇率表.xlsx